ChengDu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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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川06破3-1号
2021年11月15日,本院根据四川省第七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指定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与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同时指定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为联合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