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英文全称为Chengdu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缩写为CDAB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入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入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资格人员名册(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名册)的个人和有意愿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但尚未入选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营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
本协会设立的目的: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服务全体会员;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社会认知,促进全市企业破产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积极献言献策,推动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设,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成都营商环境持续努力。
第五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成都市民政局,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成都市。
本协会的登记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58号OCG国际中心G座18F,邮政编码: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建立会员互助机制,为会员履行管理人职责提供必要援助;
(四)构建管理人交流平台,加强管理人之间以及管理人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等活动,培养、提高会员素质和业务能力,协助会员做好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
(六)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行业自律规则,协助有关部门完善行业监督和评价机制,参与行业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规范管理人执业行为,防范管理人执业风险;
(七)接受有关破产事务咨询,并提供意见和建议;
(八)对单位会员进行年度考评,该考评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进行考核的参考依据;
(九)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协助和服务;
(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其他与破产业务相关的事宜。
本协会履行职责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事先批准或事后备案程序。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入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管理人名册和管理人负责人名册(以下统称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个人,以后年度新入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个人,以及虽未入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管理人名册但有意愿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认可本章程的,即具备成为本协会会员的资格,在按本章程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及缴纳会费后成为本协会会员。
入选管理人名册的会员入会后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只要不主动申请退会,并继续缴纳会费,均可保留会员资格,但因违反人民法院规定被除名的除外。
本协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协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本协会会员名册向社会公开并交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可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自愿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明确意愿;
(三)在破产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已入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或虽未入选管理人名册但有意愿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五)根据本协会《破产清算公益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会员愿意从承办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和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报酬中提取公益基金。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和自愿提取管理人/清算组报酬承诺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登记于本协会会员名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展为会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并为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接受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或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且符合本协会《破产清算公益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有获得本协会公益基金扶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其他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根据本协会要求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认真完成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或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
(七)会员单位在接受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或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时,同意按照本协会《破产清算公益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取公益基金;
(八)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九)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同时交回会员证。
自会员退会通知送达本协会时起,其会员资格终止。秘书处将退会会员从会员名册中除名。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协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会员,本协会可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资格、建议人民法院取消其管理人或管理人负责人资格等处分。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协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拒不缴纳会费且经催告后仍不按规定缴纳的;
(二)严重损害协会名誉的;
(三)拒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三条第(七)项义务且经催告后仍不按规定履行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第十七条依照本章程第十六条终止会员资格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予以除名。
会员因前款规定被除名的,其会员证同时作废,并由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除名。
第十八条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依照本章程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终止会员资格的,秘书处须及时将调整后的会员名册向社会公开并交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在册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中的单位会员须选派一名自然人作为本单位的常任代表,并由该常任代表代表会员参会并行使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会员大会中的个人会员须由本人参会并行使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
单位会员选派的常任代表应是本机构负责人或者本机构内负责破产业务的负责人。常任代表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常任代表从本机构离职,或者不再担任本机构负责人或本机构破产业务的负责人的,单位会员应另行委派常任代表。
单位会员选派本机构常任代表须按要求向秘书处提交常任代表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单位和监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本协会破产公益基金的缴纳、管理、使用办法;
(七)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会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的,由秘书长代为召集或主持。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召开会员大会,秘书处应当提前十五天以书面或电话、邮件、微信等通讯方式通知参会人员,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大会议程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每位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该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会员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并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只能由入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单位会员担任,且数量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单位的常任代表为理事会成员(以下简称理事)。
第二十八条理事单位由换届筹备委员会负责提出候选单位建议名单,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换届筹备委员会由上一届会长办公会从下列人员中推荐候选人,并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组成:
(一)上一届理事代表;
(二)上一届监事代表;
(三)部分会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理事单位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其理事单位资格自动丧失。
理事从理事单位离职或存在其他无法履职情形的,其理事资格自动丧失,理事单位可另行委派常任代表履行理事职责。但理事单位重新委派的常任代表资格,应先行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
秘书处须及时将理事单位和理事名单及变动情况交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协会利益,接受会员和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不得利用其担任的职务谋求其所在机构、个人不正当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单位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协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六) 制定本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 决定本协会的年度管理、办公费用预算;
(八)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 决定会员大会授权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将会议议程提前十天通知各理事和监事。会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会议时,由秘书长代为召集或主持。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应当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每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该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并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数量不超过理事单位数量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单位的常任代表为常务理事会成员(以下简称常务理事)。
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单位由换届筹备委员会负责从理事单位中提出候选单位建议名单,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理事会进行选举。
第三十七条常务理事单位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其常务理事单位资格自动丧失。
常务理事从常务理事单位离职或存在其他无法履职情形的,其常务理事资格自动丧失。理事会应当及时补选常务理事。
秘书处须及时将常务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名单及变动情况交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对本协会副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本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四)、(六)、(八)项职权;
(五)本章程规定或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常务理事会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常务理事会经会长、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或监事长提议召开。
召开常务理事会应提前五天通知参会人员。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会议时,由秘书长代为召集或主持。
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应当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位常务理事有一票表决权,该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四节 会长和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协会。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会长和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但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提名人选,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由换届筹备委员会负责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理事会进行选举。
第四十四条会长、副会长从其所在单位离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履职情形的,其会长、副会长资格自动丧失。理事会应当及时进行补选。
秘书处须及时将会长、副会长名单及变动情况交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五条会长和副会长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协会利益。
会长或副会长不得利用其担任的职务谋求其所在机构、个人不正当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在理事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列席会议。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落常务实理事会决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对本协会会费及会员捐赠的资金进行日常管理;
(五)负责公益金审批、发放工作;
(六)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
(七)本章程规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会议时,由秘书长代为召集或主持。
会长办公会可根据需要,随时由会长、秘书长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以现场或各位成员均能有效表达意见的通讯会议平台等方式召开。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该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五节监事会
第五十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并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由监事单位组成,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单位只能由入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单位会员担任。
每家监事单位的常任代表为监事会成员(以下简称监事)。
第五十二条监事单位由换届筹备委员会负责提出候选单位建议名单,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十三条监事单位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其监事单位资格自动丧失。
监事从监事单位离职或存在其他无法履职情形的,其监事资格自动丧失,监事单位可另行委派常任代表履行监事职责。但理事单位重新委派的常任代表资格,应先行提交监事会审查同意。
秘书处须及时将监事单位和监事名单及变动情况交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十四条监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协会利益。
监事不得利用其担任的职务谋求其所在机构、个人不正当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协会的理事、会长、秘书长和其它办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三)对本协会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四)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情况;
(五)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当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办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七)监事会每年就本单位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四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八)派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九)本协会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监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至二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换届筹备委员会负责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监事会进行选举。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任期与监事会任期相同,但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八条监事长、副监事长从其所在单位离职或存在其他无法履职情形的,其监事长、副监事长资格自动丧失。监事会应当及时进行补选。
秘书处须及时将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名单及变动情况交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将会议议程提前五天通知各监事。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会议时,由副监事长召集或主持。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举行。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条监事会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该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六节秘书处和秘书长
第六十一条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并承担本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续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第六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提名人选,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协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从理事中提名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秘书长由换届筹备委员会负责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理事会进行选举。
本协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中产生。
第六十四条秘书长、副秘书长从其所在单位离职或存在其他无法履职情形的,其秘书长、副秘书长资格自动丧失。理事会应当及时进行补选。
秘书处须及时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及变动情况交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十五条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协会利益。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利用其担任的职务谋求其所在机构、个人不正当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协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协会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提名本协会其他副职人选,并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节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本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专门委员会是本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管理人的业务规范和标准,提升会员的执业水平和执业形象。
第六十八条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六十九条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相关专业特长和研究能力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活动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协调和安排,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八节 党的组织
第七十一条本协会正式职工中党员人数达三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二条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三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三条本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协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节主要负责人任职和履职要求
第七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为本会员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业务负责人,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或行业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并为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其它办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七十七条本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 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 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 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四)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五) 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六) 理事会换届;
(七)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八) 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七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及其他孳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同时,捐赠单位(捐赠人)需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前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七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会费标准是:会费按年缴纳,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所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副监事长、其他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其他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八十条本协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协会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三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九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九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二条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或者由业务主管单位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经2020年7月31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九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