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Du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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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川07破1号
2021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21)川07破申1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1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1)川07破申11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对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酒鑫鑫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聚富商贸有限公司、喜德县酒鑫鑫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丰谷酒王营销有限公司、四川火把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合并重整管理人,负责人许正平。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