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Du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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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破45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蓝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1年8月31日,成都蓝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无法清算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称经管理人调查,成都蓝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且管理人至登记住所地调查,无法联系成都蓝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管理人无法接管债务人财务资料,执行法院未查询到债务人任何财产,债权人亦未掌握债务人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现已确认的债权金额为450 344.23元,调查的职工债权金额为 273 707元。管理人已垫付破产费用620元,现无财产偿付破产费用,更无可供分配财产,提请本院裁定宣告成都蓝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无法接管成都蓝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及账簿、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且未查询到成都蓝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无法对其进行清算。且成都蓝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故应属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情形,应当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成都蓝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二、终结成都蓝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兵
审 判 员 贺晓琼
审 判 员 夏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