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Du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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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破29号
申请人:四川圣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汤澜。
2021年7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蒋胡琼、高杰申请四川圣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丽美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四川中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圣丽美容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自债权申报期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管理人收到27户债权人申报的27笔债权。经管理人审查,认定25户债权人25笔债权,金额总计2 092 905.13元,其中,普通债权23笔,劣后债权2笔。根据审查确认情况,管理人编制了债权表,将债权表送各债权人核对,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性质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管理人申请确认的债权,分别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核对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对《四川圣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确认表》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四川圣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确认表》所载25笔债权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 尔 双
审 判 员 夏 伟
审 判 员 罗 维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