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Du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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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破88号
申请人:成都明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锦福。
2021年8月5日本院根据东坡区鑫亿水果包装用品经营部的申请裁定受理成都明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四川中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明科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自债权申报期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管理人收到6户债权人申报的6笔债权。经管理人审查,认定5户债权人5笔债权,均为普通债权,金额总计 1 220 072.84元。根据审查确认情况,管理人编制了债权表,将债权表送各债权人核对,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性质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管理人申请确认的债权,分别经管理人审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对《成都明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无异议债权表》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成都明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无异议债权表》所载债权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尔双
审 判 员 贺晓琼
审 判 员 夏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