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Du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10-10 16:48:34
(讨论稿)
为规范破产管理人处理迟延申报债权问题,保障债权公平清偿,维护迟延申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债权审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迟延申报债权处理,是指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对此应当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迟延申报债权人的权利与责任。
第二条 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
第三条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人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四条 在破产和解案件中,债权人可以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条 债权人超过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破产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收取叁千元审查债权费。补充申报人交纳的债权审查和确认费用,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且与管理人报酬、担保物管理报酬的确定不冲突。
第六条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管理人可以暂停对该债权的审查确认程序。暂停期间,视为债权申报未完成。
第七条 已依法申报的债权人,增加债权申报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申报数额计算补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在补充申报债权时,可以申请免交债权审查和确认费用:
(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申报债权;
(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金、抚恤金或补偿金的自然人;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科特困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然人。
第九条 补充申报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和破产管理人要求的债权申报资料,若资料不齐备,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补充申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补充申报债权人仍然持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第十一条 在破产清算案件中,补充申报债权人不得就破产清算程序中已完成了的破产财产分配主张权利。
第十二条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企业破产法赋予的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在破产和解案件中,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企业破产法赋予的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经破产管理人调查,补充申报债权人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按期申报债权,管理人可以对补充申报债权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