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Du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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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0 16:36:20
(2021年2月28日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流程,促进会长办公会成员正确履职,有效落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的有关决定和决议,根据《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本会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列席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其他列席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组织落实常务理事会决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对本协会会费及会员捐赠的资金进行日常管理;
(五)负责公益金审批、发放工作;
(六)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
(七)本章程规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经会长提议,也可以通过腾讯会议、微信、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长办公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七条 召开会长办公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参会人员。情况紧急的,可即时通知。
第八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会长签字后方能生效。会议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记录应载明通讯的表决结果,并将相关记录或材料附后备查。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