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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下发稿)

发布时间:2021-09-24 09:35: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4〕2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人民法院

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重要精神,充分发挥破产法治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作用,进一步探索改革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和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试点人民法院名单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标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是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破产法律规范实施,进一步发掘并探索解决制约企业破产案件正确受理审理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积极推动建立有力的企业破产法治保障体系,通过高效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提高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与水平。对于试点成果,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

二、试点工作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以下六个方面为目前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

(一)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问题(含民事执行程序转入企业破产程序问题,企业破产程序依法快速启动的相关保障机制问题,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问题等)。

(二)企业破产案件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管辖和审判组织问题(含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指定管辖相关问题,破产审判专门审判庭或合议庭建设问题等)。

(三)企业破产法律程序与其它相关法律程序的衔接问题(含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所涉及的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企业转入破产程序的问题,破产法律程序所要求的解除原有保全与公安、工商、海关等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间的协调问题,破产企业的税收特殊处理相关问题等)。

(四)企业破产重要法律制度实施及完善问题(含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实践,破产财产有效处置的问题,债务人自主重整模式的实践,破产案件财务顾问制度等)。

(五)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问题(含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业务考核、晋升淘汰等)。

(六)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管理问题(含人民法院内部工作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问题,破产案件绩效管理问题等)。

根据各试点人民法院近年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了每一个试点人民法院的试点工作(各试点人民法院试点工作详见附件),各试点人民法院应在相应的试点任务方面扎实开展工作。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前提下,试点人民法院还可结合实际情况就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其他问题积极探索和研究。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人民法院应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保障相关试点工作迅速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试点工作应依法开展,试点中涉及到的各项举措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试点人民法院应注重完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配套机制,尤其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加快解决制约企业破产法律程序顺利进行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确保辖区内企业破产案件及相关矛盾纠纷能够依法、稳妥、高效地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检查指导试点工作。试点人民法院所在省(区、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围绕试点工作目标采取恰当方式督促、指导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原则上由试点人民法院的破产案件审判庭具体承担;试点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内部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破产案件审判庭应当作为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试点人民法院应确定试点工作联系人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试点人民法院应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试点工作经验及时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试点人民法院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五)未列入本通知试点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借鉴试点人民法院的成功经验,在依法受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同时也应当探索破产案件审理方式的健全和完善,积极提升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