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Du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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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0 16:29:46
(2021年3月17日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和促进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依照《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组织开展会员理论研究、业务培训、调研考察、总结交流活动,指导会员业务开展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指导会员在各专业领域的执业活动,加强会员专业能力建设,提高会员专业化水平,拓展业务领域,促进我市破产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在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破产业务的发展状况决定。
第五条 本协会建立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主任联席会议由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是,组织会员开展业务研究,不断拓展业务领域,进行业务培训、交流、指导,促进会员专业化发展。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范围是:
(一)开展业务和理论研讨,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就会员业务活动开展调研、进行指导,拓展业务领域;
(三)对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活动及其他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影响的案件进行研讨、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五)组织建立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计划;
(六)广泛建立社会联系,形成与破产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会员拓展业务,履行职责;
(七)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及时汇编会员在本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
(八)开展会员培训工作,提出培训计划和建议,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人才优势;
(九)本协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由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较大的专业影响力,从事破产业务三年以上的委员担任。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通过自荐、推荐、资格审查、本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及常务理事会审议等程序产生。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建立经常性的主任会议制度,沟通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是:
(一)制订并落实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专业委员会会议,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三)经授权代表本协会或以本专业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四)提名本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拟制本委员会活动细则;
(六)管理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与相关机构建立工作关系;
(八)就会员专业评优、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九)向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十)向委员会作出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或在任职期间,根据专业委员会每年度考核情况,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提议,报常务理事会予以免职。
第十三条 主任、副主任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业三年以上或在行政、司法机关、教学单位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业务经验,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取会员自愿报名、本专业委员会推荐等形式生产。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本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其他专业人士为特邀委员。
第二十条 一名会员最多可以选报两个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总结,发挥自己在专业领域中的作用和影响;
(二)积极参与相关领域业务能力建设;
(三)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恪守执业准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五)积极参加业务拓展、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二十二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请假。委员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本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自愿退出专业委员会的须书面告知主任。不再从事破产工作的不再保留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专业委员会要求的全体委员活动四年中累计三次请假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处罚处分的;
(四)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参与业务培训,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开展公众义务咨询,进行破产法律宣传宣讲,组织对外交流、提供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活动应注重实效。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研讨活动应对非委员、非会员开放,吸收和鼓励广大非委员、非会员参与。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向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就专业委员会活动情况向分管副会长汇报。
专业委员会每个工作年度应接受本协会有关工作考评。
第二十九条 提倡专业委员会与其他协会联合开展研讨活动。专业委员会与其他协会合作举行研讨会,应提前进行协商,做出计划,报本协会,并由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沟通。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
第六章 经费与公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本协会拨款、委员缴费、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需要申请费用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将项目和经费预算报本协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公章由本协会统一制作,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用印审签,本协会秘书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本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